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责任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②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③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二、报告事件的定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进一步对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三、监测目的

    1.及早发现尚未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苗头,并采取恰当的防控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2.掌握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苗头的趋势变化,为制定卫生应急规划和开展卫生应急准备提供决策依据。

四、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技术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的指导、培训。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五、报告时限——2小时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通过电话或初步现场快速调查核实确认后,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

六、报告时限——无网络直报

    1.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

    2.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七、报告的标准

    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金标准①各地报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级以此预案为准②预案中虽规定各级政府可以自行对事件定级,但如果预案已有明确标准的,首先应参照预案要求。

    2.《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最低要求①达到报告规范而未在突发网报告,则属于漏报;②某事件未达到应急预案标准,原则上定级低于IV级(即未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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