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人体体表放射性污染,旨在防止或减轻放射性核素对皮肤的损伤及经呼吸道或皮肤伤口等途径侵入体内和防止污染扩散。

发生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时应尽快离开现场,测量污染程度,消除污染(去污)。

(一)放射性核素体表污染

1.放射性核素皮肤污染 放射性核素外污染是指放射性核素沾附于人体表面(皮肤或黏膜),或为健康的体表,或为创伤的表面。所黏附的放射性核素对污染的局部构成外照射源,同时可经过皮肤吸收进入血液构成内照射。

放射性核素皮肤沾污有四种形式,一是机械性结合(机械沉着),放射性核素疏松地沉积于表皮或皮肤皱褶处;二是物理性结合(物理吸附),放射性核素通过静电引力或皮肤表面张力固着于皮肤表面;三是化学性结合,放射性核素与表皮蛋白质结合(物理化学作用所致,结合牢固);四是多种方式结合,既有物理结合,又有化学结合。

2.放射性核素伤口污染 放射性核素伤口污染是放射性核素体表污染的一种特殊形式。放射性核素污染的伤口不同于一般单纯创伤,污染处理不同于一般伤口的处理,除要进行一般的伤口处理外,还要进行特殊处理,也就是要进行放射性核素的伤口污染处理。

核和辐射事故救援现场发生的任何皮肤损伤都要进行伤口放射性污染测量,伤口放射性核素污染测量时要正确选择测量仪表。伤口中能发射高能β、γ射线的辐射体,可用β、γ探测仪测量;伤口污染物能发射特征X射线的辐射体,可用X射线探测器测量;尽量选用具有良好准直和能量甄别的探测器。

(二)去污处置的基本要求

1.一般情况下,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要在现场去污站处理。

2.现场去污只需要去除疏松沾污,难以去除的固定污染不在现场处置。

3. 难以去除的固定的体表污染人员要及时后送。

4.避免放射性核素经眼、口、鼻、耳进入体内。

5.不能因为处理伤口污染影响伤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6.明确伤口污染的放射性核素种类。

7.尽早进行伤口去污,并使用阻吸收药物,防止放射性核素的进一步摄入。

8.使用阻吸收药物前要留取生物样品。

9.按照分类、分级救治的原则,及时后送。

10. 防止污染扩散。

(三)去污方法

1.局部去污 用塑料布先将非污染部位覆盖,并用胶布把边缘贴牢,然后浸湿污染部位,用软毛刷、海绵等蘸中性肥皂、香波、洗涤剂等轻轻擦洗。

洗涤应遵循以下顺序:先轻污染部位后重污染部位,从身体上面到下面,特别注意皮肤皱褶和腔隙部位的清洗。重复2~3次,并监测放射性活度至不再降低为止,但每次处置的时间不超过3分钟。使用同类稳定性同位素有助该类核素去污效果。

初步去污后,对残留的放射性核素宜采用不同的专用去污剂。对稀土元素钚和超钚元素,可用1%二乙烯三胺五乙酸(DTPA)稀盐酸溶液(pH=1),对铀污染宜用 1.4%碳酸氢钠等渗液。对难以去除的不明放射性核素则可以采用:①5%次氯酸钠溶液;②乙二胺四乙胺(EDTA)肥皂或DTPA肥皂;③6.5%高锰酸钾水溶液刷或浸泡污染部位后,再用新配制的5%亚硫酸氢钠溶液(或10%~20%盐酸胺溶液)刷洗脱色。必要时可用弹力粘膏敖贴2~3小时,揭去粘膏再用水清洗,对去除残留性污染有较好效果。

鼻黏膜和口腔黏膜是放射性核素容易进入的部位。眼、口腔或鼻腔污染时,应用生理盐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轻轻冲洗。鼻腔污染物用棉签拭去,剪去鼻毛。必要时向鼻咽部喷洒血管收缩剂或用生理盐水含漱口腔,可降低污染水平和对放射性核素的吸收。

清洗头发一般用肥皂和水,要特别注意防止肥皂泡沫流入眼睛、耳、鼻和嘴。当洗头不能充分去除污染时,可考虑将头发剪去。剪指甲有利于去污,要特别注意指甲沟、手指缝。对仍未能去除的局部污染宜用对皮肤无刺激的湿纱布或胶条封盖,以保护皮肤并避免污染扩散。粗糙有裂痕的皮肤污染较严重而又难以去除污染时,可用EDTA肥皂、5%枸橼酸钠或5%碳酸氢钠等去污。

2.全身去污 首先用浸湿的毛巾、海绵等擦洗2~3次,同时配制常用或专用去污剂,然后再淋浴。病情严重者,如情况允许亦可在抢救床、担架或手术台上酌情除污。反复进行浸湿、擦洗、冲洗,并观察去污效果。

3.伤口去污 尽快用蒸馏水或无菌清水冲洗伤口。用生理盐水更好,但不要因为等待等渗溶液而延误时间。对稀土元素、钚或超钚元素污染的伤口,宜用弱酸性(pH3~5)的Ca-DTPA溶液冲洗。同时对污染创伤部位进行污染测量或做采样测量,以确定污染水平和污染放射性核素种类。

伤口去污往往需要在2%利多卡因局部麻醉下进行伤口清创,一则清除污染,二则清除异物。擦破伤结痂时,残留放射性核素可能留在痂皮内。对刺破伤位于深部的污染物,要进行多维探测定位以便取出。对撕裂伤则要清整伤口,清除坏死组织。

清创手术除遵循一般外科手术原则外,尚应遵循放射性污染手术的处理规程,每进一刀,或更换刀片,或测量污染程度,避免因手术器械导致的污染扩散。

严重伤口污染,应留尿样分析放射性核素或作整体测量。对钚和超钚元素及稀土等污染,术中要用Ca-DTPA1g和2%利多卡因10 mL.加入100 mL生理盐水中冲洗。对一切清除的组织、纱布和初期冲洗液均留存作取样分析。对锶污染伤口,可在创伤部位撒布玫琮酸钾。对含可转移性放射性核素的严重伤口污染者,宜静脉应用螯合剂。

在已知有放射性内污染或怀疑有内污染时,必须尽快(最好在污染后4小时内)开始使用促排或阻吸收措施。但应慎用有可能加重伤情的促排措施。

(四)去污效果评价

每次去污洗消前后要进行监测,对比去污染效率和污染密度并记录。一般说来,很难做到完全去污, 因为有少量放射性物质会残留在皮肤表面。通常若能做到将污染水平降低到下列水平即已足够: β+γ污染水平<4 Bg/cm2,α污染<0.4 Bg/cm2,β射线<10μSv/h,γ射线降至本底的2倍。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监测仪器指示去污已不可能再有成效时,去污工作就应再行评价或终止。 另外,应当注意在现场去污只能做到环境条件允许的程度。

(五)需特殊考虑的问题

某些放射性核素由于特定的化学形态(例如氚和某些形态的碘)可能通过皮肤吸收而导致进一步的内污染,特别要注意估算外和内两种污染。

伤口表面被产生α射线的放射性物质污染,可能引起局部损伤或体内吸收,必要时可将受污染的伤口切除以去掉放射性物质。

辐射体在皮肤上长期沉积,如果污染水平足够高,可能导致确定性效应,如皮肤烧伤。皮肤烧伤可能使去污复杂化,去污和烧伤的治疗应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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