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毒

中毒为机体受毒物作用出现的疾病状态。

毒物作用于人体能够引起局部或全身反应、速发性或迟发性反应、超敏反应、特异质反应等。是否引起中毒以及中毒的严重程度由毒物在机体内的剂量水平决定的,低暴露剂量不会造成疾病。对于引起中毒的毒物,部分有明确的阈值,低于内暴露阈值的不会引起中毒。接触毒物造成机体毒物内负荷增高不能一概诊断为中毒。

(二)突发中毒事件

突发中毒事件是指短时间内,毒物通过一定的方式作用于特定人群造成的急性群体性健康影响事件,不包括慢性中毒事件、辐射性事故及病原微生物引起的感染和传染性疾病。

1.突发中毒事件中的暴露及暴露者 突发中毒事件中的暴露者特指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在毒物存在的特定时间段内,处于毒物扩散(影响)区域范围内,接触或可能接触毒物者,既包括事件中受到毒物影响诊断为中毒者,也包括在事件发生初期,难以判定是否有明确的毒物接触史,是否有不适症状和特异体征的人员。

2.突发中毒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中毒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中毒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V级)四级。食物中毒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按相应的分级标准执行。

(1)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死亡30人及以上。2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30人及以上。3全国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同类重大突发中毒事件(Ⅱ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4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重大突发中毒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中毒事件: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死亡10~29人。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累计死亡10~29人。4全省2个及以上市(地)级区域内发生同类较大突发中每事件(Ⅲ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5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较大突发中毒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中毒事件: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1000~1999人。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死亡3~9人。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累计死亡3~9人。4全市(地)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同类一般突发中毒事件(V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5市(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中毒事件: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在50~999人。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4县(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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