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记录应包括监测计划、预处理、测量、校准、个人监测结果、质量保证和剂量评价等内容,必要时应包括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

2.当人员因事故、应急受到过量照射,或常规监测结果超过调查水平时,使用GB 128定制格式的《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剂量核查登记表》进行调查。

3.当人员个人监测结果异常,应对受照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附在其相应的个人监测记录中,复查项目至少包括:监测日期、异常情况概述、辐射场复查结果、复查结论、复查人员签名。

4.当剂量计丢失、损坏、因故得不到读数或所得读数不能正确反映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剂量时,应尽量确定其名义剂量,并将名义剂量及其确定方法记入监测记录。

5.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以下方法之一确定名义剂量:

(1)用同时间佩戴的即时剂量计记录的即时剂量估算剂量。

(2)用同时间场所监测的结果推算剂量。

(3)用同一监测周期内从事相同工作的工作人员接受的平均剂量。

(4)用工作人员前年度受到的平均剂量,即名义剂量=前年度剂量×监测周期(d)/365。

6.当工作人员的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小于MDL时,记录为1/2MDL。

7.报告

(1)在完成一个监测周期的监测任务后,应将监测结果及时送交被监测单位。

(2)应将本年度的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最终结果按规定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3)应将本年度的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最终结果及时上报中央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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